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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前置研究实操三步法,读完再不出错了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在决策程序上,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作出决定。
我们可以看到决策程序中提出的程序,大家普遍存在三个疑惑:
第一:什么事项需要进行前置?
第二:前置讨论应该在哪个环节?
第三:如何优化前置讨论程序?
在实践中,随着治理主体愈发多元,导致很多企业在实施细节上存在误区,我们通过审慎考虑,三步法让企业明确党组织前置流程,帮助企业在有效开展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过程中发挥把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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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步:判断是否前置
企业开展前置研究讨论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判断某项事项是否需要前置,企业可以通过《法人治理主体权责清单》进行判断,多数企业通过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和《授权清单》来划分不同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首先,区分三重一大和非三重一大事项,对于非三重一大事项,也就是一般事项或普通事项,一般由经理层进行决策,通过总经理负责制的原则,也可以不开总经理办公会,直接由个人决策。而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则需要根据具体分类进一步讨论。
其次,区分授权事项和非授权事项,对于部分“三重一大”事项可以进行授权,此类事项根据“授权一般不前置”原则,一般不进行前置,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的程序。而对于非授权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则必须要经过前置,然后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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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步:明确前置程序
确定好需要进行前置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和议题后,很多企业在实践过程中,无法确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程序,到底需要开哪些会,不同会议需要作出什么样的决议?
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前置程序的关键节点:
1、发起环节: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董事成员等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2、审议环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在充分调研、沟通、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总经理办公会拟订建议方案,提出相关议案。
3、前置环节:首先,议案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召开非正式会议的形式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共识。其次,通过党委会的形式,对议案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形成建议方案和相关决议。
4、审批环节: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的形成对于议题的相关建议,需要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先由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再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决策,形成具体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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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步:简化流程设计
在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众多环节中,企业可以问哪个环节可以简化呢?
首先,党委会的前置环节不能省,因为党委会要针对议案进行方向性的把控,确保符合“四个是否”原则。
其次,董事会审批环节不能省,因为董事会要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最终决策,决策环节和流程不能简化。最后,就是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环节,是否可以省,怎么省?我们进行一一讨论。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议案,确保议案的可操作性。总经理觉得复杂的话,部门形成议题没有必要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形式,形成相关议案。
第一,总经理办公会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是最终的决策主体,不承担对于这些事项的责任,所以不必采用凸显民主的会议形式吸取不同意见;
第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总经理负责的原则,应该以总经理同意为原则,只要总经理同意的前提下,采用不同形式,包含总经理办公会、签报、经理层会议的形式,形成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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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部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如果涉及到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又该如何简化程序?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到底是开到党委会会议前好还是开到党委会会议后好?
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出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一般在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董事会决策前对董事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但实践中,有的企业探索在党组织研究讨论前先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专业研究,一定程度提高了决策质量和效率。
这两种形式在实践过程中,都可以进行探索,企业选择决策效率更高、充分发挥治理主体作用的一种决策流程就可以,没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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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开展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是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大背景下,推动党的建设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三步法,明确国有企业在开展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助推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确保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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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企党委前置研究通过的议案,董事会能否决吗?委员董事、外部董事需要注意什么?
国企党委前置研究通过的议案,董事会能否决吗?当然可以。
这个主题得到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我们研讨的重点。我们研讨的重点是:在董事会否决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在实践中永华配资,大家普遍面临三个困惑:
一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
二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违背个人商业同意后,是否可以免责呢?
三是党委前置后,外部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1、一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
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并不能随意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这与委员董事的双重身份直接相关。
作为党委成员,委员董事应按照党组织的集中决议执行并发表意见。党委前置研究通过是党组织的议案,委员董事须坚决执行。
按照“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党委前置研究后,委员董事可以保留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不能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2、二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违背个人商业同意后,是否可以免责呢?
我们研讨澄清第一个问题后,紧接着就会直接面临第二个问题,委员董事执行党委决议而违背个人意志表达同意意见后,万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发生问题并要求追责时,能否免责呢?
为研讨明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行政责任(政策规定)和司法责任(法律规定)分别进行说明。
(1)从行政责任(政策规定)方面,是否可免责呢?
委员董事因遵循党组织工作原则而违背个人意志在董事会决策中投出赞成票是可作为行政免责的范围。
(2)从司法责任(法律规定)方面,是否可免责呢?
委员董事因遵循党组织工作原则而违背个人意志在董事会决策中投出赞成票,逻辑上理应作为司法免责的范围,但需根据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认。
3、三是党委前置后,外部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
国企外部董事就落实派出单位或集团管理意志进行董事会决策表达意见时,需要结合具体事项的性质,整体上是可以按独立商业判断进行表达意见的。
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现代治理机制仍处于持续健全完善过程中,配套的法律、政策环境仍在健全完善过程中,相关国有企业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会让国企现代公司治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就有关国企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表达意见的两难困惑,有关参考结论如下:
一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不可以。
二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违背个人商业同意后,是否可司法免责呢?行政责任可免,而司法责任需跟踪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认。
三是党委前置后,外部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原则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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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还搞不懂党委前置研究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来看必知问答
1、问题一:怎么理解?答案一:三个不同
根据上述概念介绍,相信可以简单了解我国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为何。具体优化时,还需了解二者侧重点,方可量体裁衣。
不同一:看执行主体
不同二:看规范领域
不同三:看关注节点
2、问题二:警惕什么?答案二:三大陷阱
由于二者侧重点不同,导致目前国有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常会面临以下三大陷阱,需要警惕。
陷阱一:未建立分类分级决策体系
陷阱二:未进行二者研究对应
陷阱三:将二者混淆管理
3、问题三:优化什么?答案三:两大锦囊
对此,两大锦囊仅供参考:
锦囊一:规范程序:决策机制助力“三重一大”把关到位
国有企业可以建立起“提出议题、汇总议题、讨论议题、作出决定、决策执行、监督保障”6个环节,并进行闭环管理。做到环环相扣、步步衔接,既防止前置程序走过场、摆样子,又避免代替经理层直接作决策。
实操过程中,需要研究分析上级政策和企业实际,确定党委前置研究的落实。
对于有些已设立董事会,并落实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主要把关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基本程序为“经理层研究拟定方案—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
而其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主要把关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事项,通过“职能部门研究拟定方案—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经理层决策—董事会决策”基本程序进行讨论决策。
锦囊二:制定清单:推动党委前置研究与“三重一大”有效衔接
在闭环决策机制运行的基础上,企业还需推动党委前置研究与“三重一大”有效衔接。
一是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与“三重一大”事项清单进行对应和衔接,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简单来说,具体事项的分类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治理主体的定位、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分层划设,避免多主体对同一事项重复研究决策。
二是要动态调整,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完善清单内容;三是要突出重点,抓住原则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避免事无巨细都进行前置研究。
现在,让我们回答文章最初那个问题——国有企业如何优化二者关系,推进有效衔接?
不知您是否有了答案,简单来说就是,需要准确把握各个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永华配资,通过决策事项的确定、决策程序的整合,实现企业重大决策的政治把关和民主科学,并兼顾决策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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