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拘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优配速至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192.【拘传的严格适用】执行法院在采取拘传措施前应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才能采取拘传措施。对于已经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清晰、没有必要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宜采取拘传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不能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二、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拘传措施对于查明被执行财产、调查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会严重影响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执行法院在采取拘传措施前必须经过依法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才能采取拘传措施。对于已经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财产权属清晰、没有必要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宜采取拘传措施。采取拘传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不能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193.【拘传中的调查询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194.【辖区外的拘传】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优配速至,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第二节 罚款、拘留195.【违反法庭规则的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前三款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本条第4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优配速至,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196.【对妨碍作证行为的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对擅自处分行为的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二)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对妨碍公务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 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三)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四)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五)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七)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九十一条 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2015年7月6日修正)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15.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优配速至,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惠融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